第一章 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是从事海参育苗、养殖、加工、销售的单位、个人,为海参养殖生产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合资和外资企业,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在即墨市境内依法从事海参育苗、养殖、加工销售、科研推广及其它相关业务,守法经营;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会员部发给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学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本协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本协会提出申诉;
(五)享有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自由退会。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和协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数据;
(六)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会员本协会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协会章程;
(二)不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不执行同行业协议;
(四)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本协会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开除会籍。
第二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九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单设帐户,专款专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